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一六八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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