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或共有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號K
上訴人戊○○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己○○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被上訴人丁○○按年給付上訴人戊○○之金額,載為「以新台幣肆仟捌佰零捌元計算之損害金」者,應更正為「以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陸元計算之損害」;理由欄八、第九行載為「按年給付以四千八百零八元計算之損害金」者,應更正為「按年給付以五千一百八十六元計算之損害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有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卅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林輝雄~B2法官丁振昌~B3法官高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