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1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王浦傑法官陳珍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周美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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