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敬業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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