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1年度店補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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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吳香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柏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業已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於起訴前經法院調解而不成立,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