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鄒官羽選任辯護人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鄒春香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淑麗 選任辯護人 藺超群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潘俊安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 賴志凱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文寬 選任辯護人 翁健祥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尚志 選任辯護人 徐一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簡卓翔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 律師
林忠儀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蔡承翰 選任辯護人 羅婉菱 律師
施汎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徐傳港 選任辯護人 宋銘樹 律師
游孟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繹倫 選任辯護人 詹以勤 律師
葉慶人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江欣倫 選任辯護人 鄭洋一 律師
呂雅莘 律師 黃詩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彥宏 選任辯護人 劉思伶 律師
陳又新 律師被告 梁凱智 選任辯護人 溫藝玲 律師(法扶律師)
彭國書 律師(法扶律師) 陳佳函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宋維德 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 律師被告 葉信德 選任辯護人 謝曜焜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