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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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鄒官羽選任辯護人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鄒春香 選任辯護人 孫天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鄒官羽、鄒春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
2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鄒官羽、鄒春香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後續執行,均於106年6月8日裁定執行羈押,並分別於106年9月8日、同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上開羈押期間2個月即將於107年1月7日屆滿,本院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7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文章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