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啓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所為106年度易字第115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466、735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潘啓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本案判決並於107年1月25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並於1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再於107年3月13日裁定上訴人應於補正裁定合法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補正裁定並於107年3月14日合法送達,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詎上訴人未於補正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