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秀萍 、 黃中偉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釋明債務人游秀萍於105年5月26日借貸新臺幣225萬
元之債權已全部屆清償期(依該借貸契約書需「游秀萍」對聲請人有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始生全部到期之效力,而依狀附貸放明細歸戶查詢,繳息迄日為107年2月26日,無未依約清償之情形)。
㈡提出游秀萍最近貸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