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南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26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NATURINIAppleStemcelFiber」(蘋果幹細胞)壹仟陸佰參拾陸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南如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6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NATURINIAppleStemcelFiber」蘋果幹細胞)1636包為被告犯藥事法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
結後,因認其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而於107年1月27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612號為緩起訴處分,其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08年2月25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年度上職議字第267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㈡扣案「NATURINIAppleStemcelFiber」(蘋果幹細胞)16
36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鑑驗,經檢驗含有番瀉葉(Sennosides)19.5mg,已逾每日使用劑量為12毫克以上者,應屬列管藥品,有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6年7月31日FDA字第1060020484號函及蒐證照片1張在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7538號卷〈下稱他字卷〉第6頁至第
8頁)。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上開藥品,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且經被告供承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見他字卷第24頁背面),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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