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桓
林宏憲(原名梁宏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士桓及林宏憲於民國107年間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在案,而扣得之手指虎1個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二人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002號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足憑。然上開案件於本院轄區扣得之手指虎1個,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鑑定,鑑驗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手指虎)圖例及其要件,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手指虎),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7年8月2日桃警保字第1070051218號函暨檢附之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相片等證據附卷可憑,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進口及持有,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漢威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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