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86號聲請人 張安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亦宸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請求標的金額繳納聲請費。(未滿10萬,應繳500元;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繳1,000元。請至本院現金繳納,或郵寄「抬頭: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至本院)
二、請確認相對人應給付之金額為何?(聲請狀所載為17萬元與附表所載借款餘額7萬元不一致)
三、相對人鄭亦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