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家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家訴字第84號上訴人甲○○
7樓之3上列上訴人與乙○○、丙○○間因92年度家訴字第84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田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日
書記官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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