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伯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1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伯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伯彥因犯妨害性自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6日判決(98年度訴字第3828號),處有期徒刑8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9年7月22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801號判決駁回,緩刑2年確定。於緩刑期內即99年3月31日起至99年11月27日更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於101年1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100年度侵訴字第204號),並於101年2月13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林伯彥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