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宜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宜興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蔡宜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9年11月22日│100年3月1日│100年7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5號│毒偵字第706號│偵字第3094號、毒│││││偵字第151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8號│100年度訴字第321│100年度訴字第56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日│100年5月25日│101年2月14日│├───┼────┼────────┼────────┼────────┤││法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321│100年度訴字第561││││1108號(不合法律│號│號││判決││上程式)││││├────┼────────┼────────┼────────┤││判決│100年8月8日│100年8月15日│101年3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77號│執字第2308號│執字第960號(屆││├────────┴────────┤滿日:102年6月30│││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日)│││(基院100聲941號-本署101執更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