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補字第61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排除侵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29,600元(依原告
民國97年12月3日陳報狀所述,被告二人占用原告所有之土地面
積為117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台幣8,800元計
算,計算式:117X8,800=1,029,6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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