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簡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或花蓮縣○○鎮
  ○○街○○○號房屋之房屋稅繳稅資料),未查報標的價額者
  ,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㈡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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