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570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簡字第3570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弄○○○號房屋遷讓
返還原告,並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八月二十日起至遷讓返還上開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柒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玖佰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給付租金及自起訴日起按月
給付不當得利,訴訟進行中,嗣變更為請求被告遷讓房屋,
及請求被告給付租金、自民國97年8月20日起按月給付不當
得利,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許,合先
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6年8月20日向訴外人 林同 承租未辦理建
物保存登記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弄○○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96年8月20日起至97年8月19
日止,租金每個月新臺幣(下同)17,000元。原告與林同間
97年度北簡調字第379號拆屋還地事件,於97年5月19日開庭
時調解成立,林同將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
並將其與被告間租賃契約出租人之權利全部由原告概括承受
。詎被告自97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積欠原告租
金51,000元未付,且租期屆滿後迄未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
為此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給付租金51,000元、按月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7,00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97年度北簡調字第379號
調解筆錄、房屋租賃契約書、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
明書、存證信函等件為證,且被告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三、茲就原告之各項請求,論述如下:
㈠遷讓房屋部分:
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承租人
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0條第1項、第
45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屋租賃契約定
有期限,約定之租賃期間係自96年8月20日起至97年8月19日
止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則於97年8月
19日租賃期限屆滿後,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是原
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即屬有據。
㈡租金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97年5月20日起至同年8月19日止之租金
共51,000元迄未清償之事實,堪信屬實,已如前述。是原告
依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租金51,000元,亦屬有據。
㈢不當得利部分: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租賃期限屆滿後
迄今未將系爭房屋返還原告,已如前述,其占有系爭房屋即
屬無法律上原因,堪認被告自97年8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
爭房屋之日止,按月受有相當於租金額17,000元計算之利益
,致原告受有不能使用系爭房屋而相當於無法收取租金之損
害。是原告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自97年8月20
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
額17,000元計算之利益,依法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租賃契約、不當得利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請求被告給付租金51,000元
,及自97年8月2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
原告17,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合    計   1,220元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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