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聖男選任辯護人蘇盈伃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鍾聖男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姚怡菁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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