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曾琨富 被告 劉巧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