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0號

被告

即具保人 楊宗穎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二庭法官梁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郭書綺、法官梁志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二庭法官梁志偉」之記載,顯係「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郭書綺、法官梁志偉」之誤寫,蓋該裁定內容業經合議庭評議,此誤裁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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