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0號
被告
即具保人 楊宗穎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二庭法官梁志偉」之記載,應更正為「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郭書綺、法官梁志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法院組織欄內「刑事第二庭法官梁志偉」之記載,顯係「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法官郭書綺、法官梁志偉」之誤寫,蓋該裁定內容業經合議庭評議,此誤裁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