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
聲請人甲○○
乙○○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甲○○、乙○○、丙○○○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
聲請人甲○○
乙○○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甲○○、乙○○、丙○○○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