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

聲請人甲○○

乙○○

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人甲○○、乙○○、丙○○○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為拋棄繼承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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