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004號
上訴人 鄭彩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蓓珣 、 李蓓琛 、 李辛茹 、 李伯皇 間請求無權使用土地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688元(6,701元+6,701元+9,565元+6,701元=2萬9,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