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訴人 郭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文德 間確認百貨行負責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王慧惠

法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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