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訴人 郭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文德 間確認百貨行負責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王慧惠
法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訴人 郭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文德 間確認百貨行負責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湘琳
法官王慧惠
法官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