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4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朱席濰 即 朱明正
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設於新北市蘆洲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