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小調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光華
相 對 人  蔡念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
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里○○路○
○段○○○巷○○弄○○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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