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3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黃柏升
被 告 邱雅琳
姚月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純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3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黃柏升
被 告 邱雅琳
姚月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