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6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639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黃麒霖
       黃柏升
被   告  邱雅琳
       姚月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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