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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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21號
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耿治國 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39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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