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林玉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
金卡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4,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