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林玉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
金卡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54,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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