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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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轉讓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