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丙○○
甲○○乙○○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謝采薇 律師被告己○○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二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游秀雯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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