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9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9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年度賠字第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北市○○區○○里○○鄰○○路○段○○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一份附卷可稽,而依聲請書所載聲請人之被執行羈押地點係在金門縣及澎湖縣,均非本院轄區,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即應由「所屬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或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自有未合,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賠償決定書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申請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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