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0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8月4日凌晨1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7號前,查獲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6
2公克)。而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業經該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70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至明。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062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
1份在卷可參,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