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丞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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