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丞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66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