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