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原告甲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男(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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