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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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宗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宗翰因犯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蔡宗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50155d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6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0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2號、113年度偵字第20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1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50176\"style=\"text-align:center;\">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4年1月3日
114年1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50155d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有期徒刑10月
併科新臺幣6萬元
50155d_0000000\"style=\"background-color:inherit;\">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5日
112年10月6日
112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34號、113年度偵字第13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33號、113年度偵字第226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50176\"style=\"text-align:center;\">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3日
114年1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9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8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