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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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91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宗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宗翰因犯詐欺案件,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蔡宗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50155d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6日

112年10月6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1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00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2號、113年度偵字第201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1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9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10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50176\"style=\"text-align:center;\">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521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4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6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2日

114年1月3日

114年1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9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

50155d_0000000\"style=\"text-align:center;\">有期徒刑10月

併科新臺幣6萬元

50155d_0000000\"style=\"background-color:inherit;\">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5日

112年10月6日

112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834號、113年度偵字第13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33號、113年度偵字第226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7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28日

113年11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50176\"style=\"text-align:center;\">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6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38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1月3日

114年1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9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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