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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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聲字第4號

聲請人 林政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蔣麗娟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性質上屬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聲請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9,667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吳昕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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