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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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30號再審原告 黃舜裕 再審被告安利源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錦文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清算合夥財產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13,339元,應徵裁判費6,7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