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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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0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盛玄間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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