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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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謝舒婷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說明附表所列詢問事項及補正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惟本院認應就附表所列詢問事項及命提出之相關資料有說明及補正之必要,爰限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
一、應提出長子張家愷、前夫 張立明 及債務人雙親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另債務人陳報現已懷孕,預計000年0月生產,請併陳報腹中胎兒之生父姓名、生父現況及是否分擔所生子女之扶養費用,及併陳報生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說明長子張家愷目前之現況(含居住地點、同住家屬、負責照護之人)、離婚時有無約定長子之扶養費用如何負擔(如有,請提供離婚協議書)?及每月支付長子之學費為何(例如補習費、幼稚園月費或其他)?
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並非債務人,請說明該名承租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債務人是否與承租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是,同居人為何未分擔租屋處之房租、水電費等必要支出?如否,亦應說明有無其他同住親友及同住親友是否分擔租屋處必要費用等情。
四、請再查明是否尚有他債權人及民間債權人,漏未陳報,如有,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3條規定,債權人如係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申報債權,縱更生程序履行完畢,債務人仍應對未申報之債權人負履行責任)。
五、請說明除所列無擔保債務外,有無其他擔保債務(如房貸或車貸之借款人或保證人)?如有,擔保債務目前清償情狀?並應再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聲請人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後提出予本院。
六、請說明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薪資債權之債權人名稱、扣薪起迄期間及目前每月扣薪金額若干?並應提出最近一年之薪資單。
七、請說明債務人及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單親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八、請說明有無以自己、子女、或前夫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如有請提供相關資料。
九、請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有無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或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如有,請詳細說明財產變動情狀。
十、債務人陳報每月約可還款3,000元,惟債務人陳報現已懷孕,預計000年0月生產,屆時因扶養費之支出,是否尚能履行上開清償條件,實有爭議,為免本件無更生之實益,請說明胎兒出生後,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及能否提供履行債務之相關擔保(如具有資力之保證人,應說明保證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與聲請人之關係、現工作內容及薪資,並提出保證人近2年國稅局之財產所得資料、相關薪資證明,及願擔任聲請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的保證書,須簽名、蓋章,到院供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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