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欉鴻 增相對人 欉鴻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欉鴻增 、欉鴻涼於民國89年8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欉鴻增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8月8日起至124年8月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而相對人欉鴻增於89年8月8日、91年7月12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2,400,000元及120,000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欉鴻增自105年1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欉鴻增尚負欠聲請人本金832,5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貸款資料查詢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4月25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史港坑││201│建│223│全部│欉鴻增、欉鴻│││││││││││涼(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17│西安路二段422│史港坑段201地│住宅、人行道、│一層:49.6、二層│陽台:27.6│全部│欉鴻增、欉鴻│││││號│號│鋼筋混凝土造、│:62.35、三層:6│││涼(權利範圍│││││││3層│2.35、騎樓:13.2│││各2分之1)││││││││6,合計:187.5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