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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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原告 黃蔭庭 被告 賴俊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關於被告 劉嘉倫 、 李泓陞 部分另以判決駁回之)。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瓊華法官陳苑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