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289號債權人 陳鼎 債務人 尤英銘 上列當事人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請求原因事實所示之105年4月14日借款之借據影本或其他足釋明請求原因存在之證據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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