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27號自訴人 王常駿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 楊曉菁楊曉玲 殺人未遂等案件,提出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常駿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犯罪被害人得提出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王常駿提出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之,核與上開規定未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