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3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燕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李朝陽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 游健興 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經本院於105年4月29日以電話通知原告關於被告游健興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仍未補正,復於105年5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三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並重提正確之起訴狀及繕本,列明各被告及被告游健興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該裁定已於105年6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提出正確之書狀補正被告游健興之法定代理人之住址,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