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80號上訴人甲○○
乙○○丙○○辛○○戊○○丁○○庚○○被上訴人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人甲○○、乙○○業於99年3月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上訴人丙○○業於99年3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上訴人辛○○、戊○○、丁○○、庚○○業於99年3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均已逾限,仍未遵行,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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