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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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家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原告 王忠信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9日以103年度家補字第5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03年3月2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