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妃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美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過失致死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案件於民國101年8月22日入監接續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3年4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9月23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