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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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804號債權人 王仲安 債務人9398-QZ自小客車車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9398-QZ自小客車車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9398-QZ自小客車車主即債務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