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附表編號4、5與附表編號1、2、3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3業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4、5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4、5所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2、3所犯之罪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附表: